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無疑,有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惟查扣案之吸管一支業據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乙○森明字第二○七○七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為廢棄處分在案,業已滅失,此部分無從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