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弘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懿維視聽器材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五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林秋火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