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徐康生
相 對 人 徐樂生
相 對 人 徐永生
相 對 人 徐管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原告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40,
544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