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玉晶光電(廈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後藤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日圓壹仟貳佰參拾貳萬伍仟元,起訴日日圓兌換新台幣匯率為0‧二九四,經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參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