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繼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繼字第9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效穆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被繼承人乙○○最後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依上述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繼承,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