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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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柒仟肆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上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次:㈠原告起訴聲明第一、三項請求確認「台北市○○區○○段三小段第191之1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為原告所有」,並請求被告協同辦理登記為原告所有等情;查上開土地價共31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115,000元,原告主張系爭土地1/2權利,即159平方公尺,合計18,285,000元。㈡原告於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土地更正重測地籍圖地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㈢以上合計19,935,000元(18,285,000+1,650,000=19,935,000)。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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