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乙○○
3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1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