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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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69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胡智嘉
被 告 黃茂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