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徐壯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睿甄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98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