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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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徐壯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睿甄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98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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