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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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怡君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00元,應繳裁
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