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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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302號
原 告 徐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