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029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52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甲○○並未提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法律上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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