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 陳綉微
謝豔菁 許穎尹 許成宗 許安定 丙○○戊○○庚○○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