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戊○○被告易芳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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