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