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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