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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