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甲○○
號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被告龍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原告三人共同部分)、2,000,000元(原告甲○○個人部分),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三人共同部分)、20,800元(原告甲○○個人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