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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