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12號聲請人乙○
11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聲請人僅有提出「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經驗證之證明,但就判決則未提出,於法不合。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