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2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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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2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22904號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訴訟代理人 邱聖斐 債務人千速通風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羅林杉人債務人 羅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600,000元,及自民國9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92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9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何俏美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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