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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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書記官莊怡麗┌────────────────────────────────────────────────────┐│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宜蘭縣羅東鎮農會│94年8月31日│73,7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