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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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交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金朗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欄理由關於「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余金朗(下稱被告)於本院103年2月2日準備程序、103年3月3日審判程序中對於卷內所提示之證據能力部分」,應更正為「於本院105年2月2日準備程序、105年3月3日審判程序中對於卷內所提示之證據能力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有上開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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