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附表:
受刑人陳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判3次)││├──────┼──────────┼─────────┼─────────┤│犯罪日期│102年12月6日│102年4月17日│││││102年5月2日│││││102年6月5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第7043號│字第5787、6012、68│││││74、687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89號│102年度訴字第9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7日│104年6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89號│102年度訴字第97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0月27日│104年12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第6517號│更字第464號累犯更│││││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