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榮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因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6,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