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九一二號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甲○○等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伍拾萬零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庭~B法官李麗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朱興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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