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連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連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連簡字第七號、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長貴【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八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七○二元原繳七八○元,退還七八元第一審抄錄費二四元第二審裁判費四七二五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五六六元原繳七三○元,退還一六四元訴訟費用額合計一四一一七元應負擔金額(三分之二)九四一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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