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56號
原   告  許進祥
被   告  林瑞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瑞美核發支付命
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9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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