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967號
原 告 范孝羽
被 告 黃家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
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黃家懿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2樓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1」、附錄欄第二項第五行至第八行「伊與原告約定…問題再通
知她。」之記載,應予全部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之104年度北小字第2967
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