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歸入股票買賣利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字第7號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鄧雅仁 律師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探極共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歸入股票買賣利益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當庭裁定命參加人於5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參加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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