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誌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