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蔡芳婷
一、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方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三萬七千四百
七十六元,應繳裁判費五千八百四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五千三百四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