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慶照原名何元益.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以一百年度易緝字第一七二號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慶照(原名何元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涉犯上揭犯行,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