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47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淑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0年8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佐。詎上訴人於100年9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日期可憑,依上說明,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