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告 王素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瑞琴 、 黃翊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3,5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