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30號上訴人 姚秀茹 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