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7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利率│├──┼─────────┼──────┼──────┼────────┼─────┤│001│泰晟工業股份有限公│79年8月27日│80年6月27日│3,000,000元│年息12%│││司、 楊新凌 、 楊洪凌 │││││││、 廖忠慶 、 吳秋煖 、│││││││ 吳宜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