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62號聲請人亞濱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濱 訴訟代理人 簡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丸善股份有限公│日商瑞穗實業銀行│101年8月31日│90,300元│0000000││││ 司渡邊惠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