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92號聲請人 陳俊任 即財團法人正宗書畫社董事長代理人 闕明月 相對人財團法人正宗書畫社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正宗書畫社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正宗書畫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維持財團組織生存之目的,故修正章程第7條、第13條,刪除第11條、第14條,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三、經查,財團法人正宗書畫社業於民國61年3月22日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17屆第7次董監事會議於102年4月13日決議修正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2年5月17日以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辦理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董事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正宗書畫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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