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02號聲請人 謝歐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0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679│└──┴────────────┴───────┴──┴───┘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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