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76號聲請人 楊清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謝戴惠貞 │華泰商業銀│81,000元│103年4月1日│0000000│6個月││││行大安分行│││││├──┼────┼─────┼───────┼──────┼────┼──────┤│002│謝戴惠貞│華泰商業銀│81,000元│103年5月1日│0000000│7個月││││行大安分行│││││├──┼────┼─────┼───────┼──────┼────┼──────┤│003│謝戴惠貞│華泰商業銀│81,000元│103年6月1日│0000000│8個月││││行大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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