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311號

原告私立六福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米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志雄 間請求給付生活照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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