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號
原告弘逸工程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街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丁品耀 住○○市○○區○○街00號0樓
上列原告對被告定益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萬2,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