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22號
原告 施彩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暐翔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被告 蔡婆 主帥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暫依原告所主張返還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6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