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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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22號

原告 施彩琴

謝政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暐翔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被告 蔡婆 主帥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顯裕

謝惠卿

謝家善

謝育源

謝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暫依原告所主張返還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6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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