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08號

原告陳 昱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慶雨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提出準備書狀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並聲明所用之證據,並將繕本乙份逕送達被告(應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書到院),逾期未提出即視為無證據提出。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㈠原告主張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832號民事裁定附表1編號3.4.5.6及附表2之本票實際均無任何原因關係存在係遭被告詐欺所簽發部分,應聲明遭詐欺之證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㈡原告主張遭詐欺部分,是否有以上開理由對被告為撤銷上開發票之意思表示,如有,應提出原告係於何時對被告為撤銷本票之意思表示及上開意思表示已到達被告之相關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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