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債權人 白龍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翟夢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查聲請狀未具體敘明借貸原因事實,請按各筆借款之借款時間、內容等分別列載)。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