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590號債權人 白龍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秀燕 、 李添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借款關係之原因事實(台端聲請狀及狀附之借據影本,並未釋明本件借貸關係發生之年、月、日,併清償期之年、月、日及清償期已否屆至)。
二、債務人林秀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添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