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陳武郎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1.會議決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 陳報 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計算裁判費用,惟原告迄未陳報,則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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