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哲瑋選任辯護人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郭哲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哲瑋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101年11月15日、102年1月15日、102年3月15日、102年5月15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罪嫌重大,且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合理判斷,本存有逃亡避責而使案情陷於晦暗危險之高度可能性,並參酌其在明知所駕之車業有撞擊於人之狀況下,仍為加速逃逸之舉動,更突顯其逃亡避責之疑慮,無法完全排除,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目前本案待行詰問鑑定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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