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963號反訴原告社團法人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朱清正 反訴原告 王子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和連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正庸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承悌